放弃承诺书
在现实社会中,承诺书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承诺书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放弃承诺书,欢迎大家分享。
放弃承诺书1项锡平:
我自愿放弃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一队古房子大院由项开义从项锡强处购得的农村住房的产权所有权,将在以后不主张对此房屋的产权所有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全部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放弃承诺书2致: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鉴于我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申请银行贷款30000万元
海口新海航支行要求我司以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并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为确保贵司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后的合法权益,我司向贵司做出如下承诺: 1、贵司出具的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仅限于我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申请融资贷款3亿元使用。
2、贵司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范围为:我司与贵司签订的《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901地块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海口滨江海岸项目1 ……此处隐藏4442个字……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关于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宅基地上有自建房的情况下,使用权当然可以被继承,因为继承自建房的同时,自建房的产权跟宅基地使用权不可能分离开来。不过,放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是当事人自愿。